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99號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振興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沈國華 、沈 陳月雲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沈OO、沈OO(1)、沈OO(2)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應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0地號、中興段189、190、191地號土地及中興段2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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