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99號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振興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沈國華 、沈 陳月雲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沈OO、沈OO(1)、沈OO(2)之年籍、住居所等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
三、應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0地號、中興段189、190、191地號土地及中興段2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