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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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黃淑珠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0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