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琪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