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翰選任辯護人張獻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文欽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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