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蕭淑霞 被告 邱紹献 被告 邱石崇 即隆昌牧場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