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史潔如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號)未能成立,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民國109年3月1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稽,惟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補正代理人委任狀。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聲請人名下登記有108年出場汽車乙輛)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
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有無其他應扶養人 江鳳嬌 之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說明聲請人於107年2月至109年2月間營業額及收入為多少?並提出相關營業額資料證明,或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資料。
五、請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六、請陳報是否有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在案,若有,請陳報繫屬中之法院及其案號。
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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