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洪國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3號(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2號(下稱二審)審理中,因伊於原審104年3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已主張追加借貸之法律關係,漏未記載於開庭筆錄,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