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