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五二號
聲請人適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附表:
┌─────┬────┬──────┬─────────┬──────┬───────────┬────┬─────┐│付款人│票據│票據號碼│發票人│帳號│票面金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第一銀行│支票│QA0000000│甲○○│西壢一銀│壹拾柒萬零參佰零柒元正│89.10.20│空白││西壢分行│││適群興業有限公司│0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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