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毛重參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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