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鴻碩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八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鴻碩資訊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新明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肆萬柒仟肆佰捌拾│PG0000000││││甲○○│││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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