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被告之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文件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到院。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五十萬元應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