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芳桂
洪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