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債權人嘉義縣茶山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鄭信 得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美鈴湯正雄莊照妹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美鈴、湯正雄、莊照妹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釋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及請求金額為何,另提出債權人簽章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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