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知益 法定代理人 徐玉霞 被告 林政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黃明展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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