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請人 劉志明 (即聯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聯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佰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聯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聯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捐,及尚有部分債務未能於期限內清償完畢,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清理,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