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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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請人 徐歆程 兼法定代理人 陳姿予 共同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曉薇 律師相對人 徐銘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6年度家非調字第97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審查表2份、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訊問表2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2份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2人104及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慈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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