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28號
原告 蘇筱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