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告 劉秉成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2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吳佩芬
通譯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19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