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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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犯罪動機、手段、對債權人之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本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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