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大朋運動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催字第1473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芷鈴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一│大朋運動器材│第一銀行楠│00000000000│103,448元│95年9月30日│WA0000000│││有限公司│梓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