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商業會計法││││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96減刑)││├────────┼────────┼────────┼────────┤│犯罪日期│97.05.07│96.03.01│││││││├────────┼────────┼────────┼────────┤│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51號│緝字第344號││├───┬────┼────────┼────────┼────────┤││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1900號│16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26│98.12.30││├───┼────┼────────┼────────┼────────┤││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1900號│1609號│││判決├────┼────────┼────────┼────────┤││判決│97.08.11│99.01.29││││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否│││罰之數罪││││├────────┼────────┼────────┼────────┤││桃園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13051號│執字第327號││││(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