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債權人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福昌 代理人 謝建達 債務人 宋寬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參佰零柒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五計息。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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