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主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卡契約係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何時未依約繳款?尚欠金額?等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