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送達代收人 廖儒良 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水木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莊水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