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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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並與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書面保證金8,000元及現金2,000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5月10日繳納現金2,000元及出具書面保證金8,000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刑人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執行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具保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含入出監資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俊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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