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黃子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珮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8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等4項,抵押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上開「保證」係指抵押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8月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珮盈,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王珮盈於104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7,3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4年8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786,30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東義││1│5130│309/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475│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8層:102.05│陽台:│全部││││段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02.05│12.84││││├───────┤共14層│││││││臺中市北區 梅川 ││││││││西路四段232之1││││││││號8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區○○段5643建號,面積:2132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9/100000。││(停車位編號:91號,權利範圍:13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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