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065號債權人 張洺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水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31,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請求事項二已聲明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另裁判費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須列入請求債權金額內)。
㈢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㈣確認債務人姓名鄭水鑫是否正確,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詳述請求原因事實,並確認有無錯誤(如借款期間、還款期限),並確認鄭水鑫與 鄭仲鈞 是否為同一人。
㈥釋明狀附轉帳資料中,轉帳予債務人之日期及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