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404號上訴人 張參雄 被上訴人 蔡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三重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
1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民事訴訟法第4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9日至103年2月7日止入住臺北市立關渡醫院,經診斷為雙小腦出血,病歷記載意識不清,有該醫院107年2月8日關行字第10702080164號函附卷可稽,又查被上訴人於105年4月9日於馬偕紀念醫院之出院病歷摘要亦記載意識不清,業經本院調取病歷查明,是被上訴人欠缺訴訟能力,未經合法代理即對之為實體判決,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本院無從徵詢其意見合意由二審審理,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件發回原審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陳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