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盧乾正盧世強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91年11月28日死亡係於民法繼承編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條文生效日之前發生之原因事實無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且依本院民國103年9月26日中院東家繼方字第1030104964號函所示債務人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亦無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規定之適用,故本件依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