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承樺 上列聲請人與 陳鼎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具狀 陳明 請求之依據分別為何?(是否為其中100萬以票據關係為請求;30萬以借款關係為請求)
三、承上,若主張其中100萬以票據關係為請求,則發票日為民國109年3月6日之本票,提示日為何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起息日是否為提示日?併請更改表格中第二列本票之發票日為109年3月6日(原誤繕為107年9月26日)。
四、請陳明已有請求利息,為何又得請求遲延利息,或撤回遲延利息部分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