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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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 伍秉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伍秉駿之法定代理人 伍車旻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