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勝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宗勝於民國110年3月29日6時50分許,因心情不好,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其住處隔壁屏東縣○○鄉○○村○○路○○○○號告訴人 李聰霖 住宅內。又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進入告訴人住宅後,即持在告訴人住宅騎樓下拾起之臉盆一個,將告訴人住宅大門玻璃敲破毀損。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聰霖告訴被告李宗勝涉犯毀損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及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經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8、5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