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分局右聲請人因無主物事件,聲請宣告沒入,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未稅洋菸沒入。
理由
一、按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沒收或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再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六海洋巡防隊於八十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在宜蘭縣大溪外海二浬處執行勤務時,發現海面漂浮如附件所示之無主未稅洋菸,仍予拾回,爰依台灣省內菸酒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前司法行政部台㈡第三二九二號令,聲請宣告沒入等語。
三、經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六海洋巡防隊於前揭時地查獲如附件所示之物品為未貼有專賣憑證之菸類,而查無人所有乙節,有查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該局隊移案表在卷可稽。茲此未貼有專賣憑證之菸類,爰依法聲請宣告沒入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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