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乙○○間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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