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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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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