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壢小字第1764號原告 張宥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智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