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7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彭婷筠 債務人 彭裕 郎債務人 乾慧君
一、債務人乾慧君、彭婷筠、 彭裕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婷筠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彭裕郎及乾慧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彭婷筠自105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9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彭裕郎及乾慧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7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乾慧君、彭│自民國105年4│至民國105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189000│婷筠、彭裕│月26日起│月29日止│六二│││元│郎├──────┼──────┼───────┤││││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3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乾慧君、彭│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000│婷筠、彭裕│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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