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4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814號刑案卷宗所附審判筆錄在卷可稽。
而本件原告係於99年7月30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是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