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兆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姚志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秋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