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田烝𤋱被告 陳金龍
杜秋麗 林正治 邱瑞霞 林秀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