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張隆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勝義 、被告 張雅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6,000元,應繳裁判費50,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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