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唐人街茶餐廳代表人 彭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