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陳國煌 送達代收人 林佑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盛檜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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