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明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
8年5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5月27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就該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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