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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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潘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潘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潘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2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潘欲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之規定,本應併執行之,並無一併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聲請書亦僅引用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刑,故此部分非本件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工具│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元折算1日││││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8年03月27日│107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00號│第107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439│108年度嘉交簡字第63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25日│108年05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439│108年度嘉交簡字第639│││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5月13日│108年06月1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2227號│第2544號││││(已執畢)│(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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