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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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16號聲請人 黃仁銘 相對人 黃凱薇 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109年度婚字第56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人 黃子芸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親權及會面交往等項,於本案裁判確定或撤回或和解等其他事由終結前,應暫時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未成年人黃子芸之親權,在本案裁判確定或撤回或和解等其他事由終結前,其親權暫定由相對人黃凱薇行使或負擔。
二、上開未成年人於109年5月1日起,於每星期之星期日晚上七時,至該星期之星期五晚上七時,該子女與相對人同住並共同生活。
三、聲請人得於109年5月1日起,於每星期之星期五晚上七時,至該星期之星期日晚上七時,由聲請人與上開未成年人會面交往及同宿。
四、上開未成年人交接地點:由聲請人前至相對人住處樓下進行交接。
五、交接時,應併將未成年人之健保卡、手冊及替換衣物一併交付。
六、如因特殊事故,致不能進行會面交往、同宿者,應事先以LINE或電話通知對方,並即時將該特殊重大事故之事由,以書狀通報法官。
七、兩造各應以合作及善意父母之角色,協力配合前述暫時處分之執行,並供作日後親權酌定等項重要參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