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5號
聲請人 吳玉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欣蒨 、林 昱沛 、 黃蔡秀花 、 陳漢琦 、 蔡連來 、 蔡昆山 、 蔡昆龍 、 張水桃 、 蔡鄭藝 (歿)間請求撤銷土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蔡鄭藝(歿)已經死亡,原告應提出蔡鄭藝(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