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5號

聲請人 吳玉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欣蒨 、林 昱沛黃蔡秀花陳漢琦蔡連來蔡昆山蔡昆龍張水桃蔡鄭藝 (歿)間請求撤銷土地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蔡鄭藝(歿)已經死亡,原告應提出蔡鄭藝(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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