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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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675號聲請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淑芬之印鑑證明,如其居住國外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代理人之授權書,俾明其拋棄繼承之真意,本院前於103年10月5日第一次發函命台端於文到30日內補正上開文件,然台端迄未補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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