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全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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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64號

聲請人 賴順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李庭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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